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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JiangSu,縮寫為JSMCA)成立于2021年6月,是經江蘇省民政廳批準成立,并登記注冊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江蘇省內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及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機構或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成為會員。 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履行行業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職能;搭建溝通橋梁,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面向小額貸款公司及監管部門,提供專業服務;參與法規建設,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業務范圍

Scope Of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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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自律

制定行規行約、業內爭議處理規則,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協調會員內部關系,督促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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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獻策

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參與制定并推動實施有關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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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研究

參與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立法、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和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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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及咨詢服務

組織與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相關的會議、論壇。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提供信息咨詢、政策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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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合作

建立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提升行業形象。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開展與其他地方金融行業、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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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內部培訓

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相關培訓,包括但不限于職業道德、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動建立從業人員任職標準

業務范圍icon

承辦相關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蘇省內合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機構或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履行行業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職能;搭建溝通橋梁,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面向小額貸款公司及監管部門,提供專業服務;參與法規建設,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會的行業管理部門是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是南京市雨花臺區安德門大街21號江蘇科技金融大廈2號樓604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業內爭議處理規則,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協調會員內部關系,督促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和管理。

2.建言獻策。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參與制定并推動實施有關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

3.課題研究。參與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立法、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和訴求。

4.會議及咨詢服務。組織與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相關的會議、論壇。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提供信息咨詢、政策建議等。

5.交流合作。建立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提升行業形象。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開展與其他地方金融行業、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6.會員內部培訓。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相關培訓,包括但不限于職業道德、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動建立從業人員任職標準。

7.承辦相關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自愿加入本會,擁護并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單位會員包括經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法設立的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機構;

(四)個人會員需具有三年以上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工作經驗;熱心小貸事業,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或實踐經驗;在行業具有一定威望、影響力;個人會員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還需提交個人履歷;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并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本會秘書處吸收會員,先行辦理會員入會手續,再提交下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及各項決議,執行本會制定的行業標準、自律公約等;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本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本會提供建議和提供其他有關資料;

(六)本章程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代表其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或在協會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會員設聯絡人一名,負責與本會聯絡,聯絡人由會員指定。會員更換聯絡人須在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六條 本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所填事項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住所、業務范圍、經營情況、管理層信息等,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停業或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本會勸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損害本會名譽、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

(五)自愿退會;

(六)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一至六個月或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采取推選、協商和特邀等方式產生。會員代表的比例、構成及產生方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負責人產生辦法,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本會合并、分立、終止、更名事宜;

(七)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等額選舉得票數須達到到會會員代表的1/2以上;差額選舉得票數須達到到會會員代表的1/3以上。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理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代表參與理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需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理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產生方案由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無違規行為;

(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三)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十)組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監事會換屆工作;

(十一)審議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行業自律公約等行為的處罰方案;

(十二)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十三)接受監事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四)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熱愛本會工作,具備較好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會參加重要活動;

(六)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一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監事可以連選連任。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一屆監事會的產生方案由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誠實守信,具有豐富的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實踐經驗;

(四)熱愛和支持本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理事會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五)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監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2/3以上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1/3以上會員代表或者2/3以上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六條 監事在任期內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應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通報。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向政府提供服務產生的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終止的事宜。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5月1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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