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增信服務變相加價,助貸新規將如何重塑行業格局



助貸新規落地,金融監管總局四大維度重塑行業格局。
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共10條內容,是在現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監管制度基礎上的延續和補充,強調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
《通知》顯示,新規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相關機構可在剩余六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對業務進行調整。為保障政策平穩實施,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施行時,對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業務,可以視情況整改或到期自然結清。
四大維度勾勒監管框架
《通知》從強化總行管理責任、規范合作機構準入、加強成本與定價管理、壓實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這四大關鍵維度,為助貸業務勾勒出清晰的監管輪廓。
在強化商業銀行總行對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管理責任方面,《通知》從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加強合作機構準入管理、規范成本費用管理、強化自主風控等方面強化了商業銀行總行對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管理責任。
包括要求商業銀行總行明確主責部門,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穩健合理的業務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
要求商業銀行審慎制定合作機構準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要求商業銀行加強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全面考慮資金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審慎核定合作費用上限并嚴格執行,不得為追求業務規模而放松管理要求。要求商業銀行自主開展風險評價與審批。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研究員王蓬博表示,這意味著銀行不能將風險完全轉移給合作機構,而是要與合作機構共同承擔風險。要求銀行在選擇合作機構時更加審慎,同時加強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
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借助外部互聯網平臺發放貸款的互聯網助貸業務快速發展,主要服務于個人消費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相關互聯網平臺運營機構依托相對成熟的消費場景、交易客群、客戶數據,與商業銀行形成互補,在協助商業銀行為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更便捷的貸款服務、提升貸款服務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暴露出互聯網助貸業務存在權責收益不匹配、定價機制不合理、業務發展不審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完善等問題。為此,總局制定《通知》,旨在推動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規范有序發展。
王蓬博認為,整體來看,新規將推動銀行助貸業務從“流量驅動”轉向“合規驅動”,是落實《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填補助貸業務監管空白的表現,將有效地促進行業長期健康發展,建議商業銀行優化總行管理架構,建立獨立風控體系,強化數據治理能力。
規范定價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對規范互聯網助貸業務定價機制,引發熱議與關注。
目前互聯網平臺助貸業務模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融資擔保模式:助貸平臺通過自有融擔牌照為貸款方提供擔保,經平臺第一輪風控后向銀行推薦客戶,貸后管理由平臺與融擔公司負責,融擔公司收取擔保費用;二是,分潤模式:助貸平臺主要在獲客端提供流量、數據分析、客戶運營等科技服務,并按分潤比例收取服務費,資金發放與風控環節均由銀行自主完成,也被稱為“輕資產模式”。
“部分增信服務機構在為互聯網助貸業務提供增信服務時,存在增信服務費收取不規范問題,造成部分業務綜合融資成本較高。”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說。
針對這一問題,《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推動貸款利率、增信服務費率與業務風險情況相匹配,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王蓬博表示,增信服務費需計入綜合融資成本,且費率不得超過貸款利率,將可能壓縮助貸平臺和擔保機構的利潤空間。禁止額外收費(如會員費、手續費)等要求,則意味著此前部分平臺通過隱性收費突破36% 利率紅線的做法將被禁止。
他同時建議,助貸平臺加快持牌速度,名單制管理將提高行業合規門檻,此外應該進一步優化分潤模式,降低對單一銀行的依賴。
“金融機構應基于長遠發展需求,與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建立平等互利、風險分擔的合作關系,不得為了業務規模和短期利益降低準入條件,更不得為了擴大合作隨意接受大型平臺的不合理條件。平臺運營機構也不得以設定審批通過率下限等方式,向金融機構不當施壓。”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第一財經表示。
合規為王
綜合市場分析來看,新規落地標志著助貸行業正式步入合規為王的時代。中小助貸機構將面臨前所未有的生存壓力,加速出清成為必然趨勢。
“新規的每一條都是針對反應比較多的亂象展開,目標在于治本,比如部分銀行過度依賴平臺,總行管理缺位,定價不透明導致增信服務費以‘咨詢費’等名義變相抬高成本、消費者權益受損、投訴率增加等等。”王蓬博稱。
在他看來,新規將推動銀行助貸業務從“流量驅動”轉向“合規驅動”,是落實《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填補助貸業務監管空白的表現,將有效地促進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董希淼認為,《通知》充分聽取了市場意見,明確互聯網助貸屬于互聯網貸款,強化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助貸平臺的責任,相關要求實事求是、合理適度,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和凈化市場。對金融機構良性發展和助貸平臺是利好,但野蠻生長的平臺將可能被市場淘汰。
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也得到進一步壓實。《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及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機構應當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規范營銷宣傳行為,遵守國家有關網絡營銷管理規定。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貸款相關關鍵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互聯網助貸業務貸后催收管理,發現存在違規催收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
“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應全面準確認識自身在互聯網助貸業務的角色與責任,不能僅充當資金方,而是要從源頭上加強合作機構準入管理,規范成本費用管理,提升自主風控能力,并及時全面披露相關信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董希淼稱。